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空调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佛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佛机管函[2018]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场所空调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实现节约用电,降低能耗,科学合理地使用学校空调设备,延长使用寿命,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给全校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推进节能型校园建设,现对学校各类场所的空调使用与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应范围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各类会议室、校领导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所辖各级各类办公室、实训(验)室、教室、教师休息室、工作室、保安亭等配备空调的场所。不包括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对外承包经营的食堂、超市、士多店及酒店实训中心客房等配备空调场所。
二、空调使用管理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原则。
(二)定时使用与实际需要相结合原则。各类场所空调原则上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且室外温度不低于30摄氏度时方可开放使用。对于有特殊环境需求的例如放置贵重设施的实训场所,学校重要接待、外事活动、大型会议及遇春季气温、湿度等指标异常且需要保持适当干燥度的档案室等有必要适时使用空调的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空调。
(三)谁使用谁负责的分类管理原则。
(四)日常使用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定期通报原则。
三、各类公共场所空调分类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级各类办公室空调的使用管理。
1.校领导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对自身所辖办公室的空调使用管理各负其责。
2.各级各类办公室人员对自身所在办公室的空调使用原则上应与正常上班作息时间保持一致,做到人离即关。坚持做到“三不开”,非正常上班时间不开(需要加班处理工作业务的除外),中午不在办公室休息者不开,同一办公室人员同时外出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会议时间不开。
3.保安亭、教师休息室和各类工作室的空调使用管理参照办公室的空调使用管理要求一并执行。
(二)各类会议室空调的使用管理:
1.会议室包括学校行政楼各类会议室、各二级学院会议室及信息中心(图书馆)会议室等。
2.各类会议室空调的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会议室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执行。
3.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期间的空调使用管理由党办(校办)负责,应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结束后及时负责关闭空调。
4.其他各类会议(含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学院举办的会议)使用相应的会议室空调由会议牵头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应在会议结束后由牵头组织举办会议的部门及时关闭空调。
5.各类对外接待需要使用会议室的,由负责牵头接待的部门(含二级学院)负责所用会议室的空调管理,应在接待活动完成后及时关闭空调。
(三)教室及各类实训(验)室空调的使用管理:
1.鉴于学生上课地点的流动性和教室使用的不确定性,不同时段教室的空调使用管理具体由各时段授课老师负责开关机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2.每间教室配置一个遥控器,锁在多媒体讲台内,上课前老师确认遥控器完好,若发现遥控器故障、缺失或空调机故障应即时报物业管理公司当班楼管员。
3.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并拉上阳光照射侧窗帘。
4.学生不得随意手动操作空调机任何部件;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5.教师使用同一教室在正常的课间休息时间(例如1—2节之间或3—4节之间,以此类推)可以不关闭空调,但在同一教室上课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空调,提倡下课前10分钟关闭空调,充分利用余温节能。
6.各二级学院各级各类实训(验)室的空调使用与管理原则上参照教室空调的使用管理要求执行,对于有在实训(验)室办公的则参照办公室的空调使用管理要求执行。
7.使用教室(含会议室、实训室)召开的各类班会,其空调使用管理由该班辅导员负责。
四、空调使用的监督管理:
1.学校各类场所空调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设定温度与室外温差过大空调能耗会大幅上升,且容易使人感冒,影响健康),对于有特殊环境要求的贵重设施或场所可根据具体环境或设施对应指标参数要求进行温度设定。
2.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在总务基建处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校园各类场所空调总电源的供电和断电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线路,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
3.物业管理公司各楼宇管理员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1)不定时巡查,对使用空调未关闭门窗的教室等提醒上课教室师生。
(2)对各类场所空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置,对于未落实本规定的相关场所进行登记,核实不同场所使用部门或教师并做好及时提醒反馈工作,对不按要求落实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全校通报。
(3)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及教师在各类场所空调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务基建处,便于及时组织安排维修,确保空调的正常使用。
4.总务基建处在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督管理的同时,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关公共场所空调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全校通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