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佛委办〔2015〕3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是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院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学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具体抓好学院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学院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是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强化安全管理“齐抓共管”,按照“三个必须”(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及所属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和行政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学院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体系,与学院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的要求,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安全有序进行。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
(五)加强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
(六)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工作履职考核,严格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
(七)保障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三防”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学院分管安全工作院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院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拟订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督促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落实学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各外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四)每季度召开学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研判学院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五)负责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抓好学院安全保卫队伍和群防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减少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件发生。
(七)学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协助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协调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学院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提出落实意见,督促分管部门把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安排。
(二)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工作问题。
(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加强对分管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与整改落实工作。
(四)指导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稳定宣传和教育工作及分管领域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置工作。
(五)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学院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负责全院性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学院日常和节假日值班的安排工作。
(三)协助院领导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院领导办公室和机要、档案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各类涉及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各类车辆使用与维护保养及职工上下班车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校园有关新媒体等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七)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学院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院教学运行秩序的安全稳定。
(二)负责主持实验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拟定,督促各教学单位制定保障实验安全的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三)负责督促各教学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负责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的要求抓好学院各类实验(训)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按照教材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西方原版教材使用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完善课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课堂教学安全管理。
(七)负责完善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性实习等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督促各系部做好学生实践性教学过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系部做好学生实践性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总务基建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院用水、用电、用气等情况,对学院各部位的电气线路、公共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修、检测,纠正违章用水、用电用气等行为,确保学院供水和用电、用气等安全。
(二)加强对食品、药品的安全管理,做好食物中毒事件、药品安全事故和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
(三)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内地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防止各种险情发生。
(六)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的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督促工作。
(七)负责对承包食堂、铺面、酒店等社会机构外来人员在校内的安全管理和相关基建工程项目等来校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检查校内在建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督促承建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对薄弱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时处置危险建筑。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是学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具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二)牵头组织校园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各职能部门、系部、图书馆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四)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教职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负责安全保卫信息的收集工作,对校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卫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六)负责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队伍、校卫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校园大门的安全保卫和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八)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十一)负责联系协调当地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开展校内综合整治和校园周边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在安全稳定事件处置过程中,负责与当地公安、维稳等部门联系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指导各系及时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各种纠纷和案件及其它突发性事件。
(三)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做好由本部门牵头组织的全院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协助后勤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限额存放现金、票证,超过限额过夜的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必须安全可靠,门窗要加固,安装物防和技术防范设施。
(三)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必须专人负责,钥匙由保管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放在办公室或转交他人保管。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财务处,支取现金、票证时要验明身份,严格履行财务手续。
第十五条 图书馆(信息中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经常对全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灾、防破坏和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定期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负责馆内电子阅览室上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校园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与封堵工作,接到有害信息上网的举报后,要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删除,防止扩散。
(五)加强对计算机中心机房、多媒体教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上墙。
(六)做好计算机中心机房上网计算机等上网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院团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组织及其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确保安全。
(二)掌握学生社团的底数和社团成员人数并做好登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做好由团委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制定预案、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七条 其它处室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符合本系部实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规定,落实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措施。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系部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本系部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系部师生进行安全工作思想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录用者)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每月召开本系部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日常安全工作排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本系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
(六)与本系部的下级组织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
(七)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好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报备和监管工作。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本系部进行的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试验和教学的安全。
第十九条 各系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管理本系部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督促本系部的各级组织和人员落实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负责本系部使用、管理的楼(室)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主持召开系部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排查,落实本系部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将本系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向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协助本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五)负责本系部大型活动及学生外出实习活动的安全管理,主持制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学院的管理规定做好活动的审批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六)协助做好本系部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部的其他负责人,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系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省、市、学院和本系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院及本系部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按章进行安全管理。
(二)负责本系部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纠正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三)检查、指导本系部值班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使用、管理的楼(室)内消防器材、技防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人为损坏。
(五)建立健全本系部安全工作档案。
(六)监督、参与本系部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七)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委、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党委每半年(学期)、领导小组每季度、系部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的形势,构建和完善“处处设防、人人参与”的学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逐级有安全工作任务和目标,逐级有安全承诺,人人都有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强化学院安全领导小组统筹职能,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为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检查、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系部定时向学生处报告学生安全动态,各处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直接报保卫处,保卫处协同各处室、图书馆(信息中心),随时了解全院安全动态,由保卫处负责人每周向分管安全生产院领导报告全院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检查机制。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所在管理的业务部门开展安全调研、检查、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 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制度。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所属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所属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八条 完善学院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学院为全体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为大三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教育培训制度。学院定期对领导干部、辅导员开展安全培训,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纳入培训内容,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督促干部、辅导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管理“红线”意识。
第三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力度,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领导干部的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强化安全生产约谈和通报制度。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对部门进行通报,分管院领导对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日常安全生产问责、事故责任倒查、处置不力追查,促进各处室、系部、图书馆(信息中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第三十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在部门或个人业绩评定中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事故,学院在对部门目标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