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
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
政部令第 81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 205 号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修订)、《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
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22〕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资
或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比超过 50%(包含 50%)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
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但由国家、省、其他城市统筹建设的
项目根据其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总投资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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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 4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
部事项管理,并按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市级财政资金投
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总概算额度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建
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统一出具审核结论
书。
遵循“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工
程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预算、变更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资料委托具备相应专
业能力的单位编制;总概算额度 1 亿元以下的市级财政资金投资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资料委托具备相
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审核。上述编审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
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
建设单位备案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进行抽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
程概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准备相关资料,报市财
政局审核,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做到准确、真实、完整,除必要的澄清及补充说明外,项目建设
单位不得再补充资料。
第二章 工程概算的审核
第六条 对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
按要求编制工程概算并准备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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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论书作为市财政局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对于时间紧且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项目,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阶段,同步
编制工程概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专业能力的单位编制初步设
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
工程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将工程概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在工程概算审核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补充资料和调
整投资规模而导致审核工程概算超投资估算控制数的,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根据初步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
批意见出具工程概算审核结论书;未超投资估算控制数的,项目
建设单位须重新调整送审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概算审核情况,将审核偏差率超过 10%的项
目情况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工程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经
费中列支,待项目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中;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报市人
民政府同意后按实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大型项目,项目建
设单位可提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工程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且通过工程概算审核的项
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概算金额内委托有
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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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市财政局
审定工程概算的对应金额。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修
改设计、调整工程预算。因特殊原因工程预算确实需突破工程概
算的,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是控制工程造价
的主要依据,也是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
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如确需变
更工程的,应当按照“先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实施”的原则办理工
程变更手续,并定期将工程变更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
根据备案情况适时抽取部分备案工程变更进行实地核查。
(一)如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项工程变更,须在预算
编制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1.合同价款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单项工程变更
预算增加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2.合同价款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单项
工程变更预算增加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3.合同价款在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单项
工程变更预算增加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4.合同价款在 3000 万元以上,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增加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
作的通知》(粤交基〔2021〕668 号),公路工程只需将达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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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单项重大设计变更及单项较大设计变更报市财政局备案。
其他情况,按下述本条第(二)项执行。
(二)项目总概算额度 1 亿元以上(包含 1 亿元)建设项目
须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的一月份及七月份将项目整体工程变更
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变更后的总工程费用预算不得超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
的工程预算中工程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的总额。超出总额的,须
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重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工程变更预算可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按
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四章 工程结算的审核与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向项
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不
得超过已备案的工程预算中的工程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及经批准
的工程变更预算的总额;超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方可受理。
第十六条 总概算额度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对项目施工单
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总概算额度
1 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
力的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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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结算审核、备案工作完成前,拨付的工程款应当
控制在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金额的 85%之内(含 85%),并
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
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结算审核、备案工作完成后质量缺陷责任期前,
拨付的工程款应当控制在结算备案中工程费用的 97%之内(含
97%)。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
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
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已完
成竣工结算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在建项目和下一年
度拟建项目的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备案。市发展改
革局、财政局适时排查决算送审情况,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办
理竣工财务决算且累计超一定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不
予安排新基建项目和资金。
第六章 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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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
算编审工作 10 个工作日内,将编审结果(签章后的电子化资料)
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报备资料。
(一)《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备案表》
《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备案表》
《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整体工程变更预算备案表》
《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备案表》。
(二)编审报告书。
(三)在报备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检查、审核(审计)或稽
查的,应当在报备时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结论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并
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将在收齐上述报备资料的 7 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
建设单位报备内容是否列入抽查范围。
第七章 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须落实财政资金或明
确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达到公开招投标条件的
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当在发
出或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签章后的电子化
资料送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备案,市财政局不出具备案意见。
第八章 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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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备案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工程
结算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抽查原则。
(一)必抽原则。
1.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项目。
2.结算价超过合同价 8%(含 8%),且不超过工程预算的项
目。
3.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或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实
施抽查的项目。
(二)重点抽查原则。
1.总概算额度 1 亿以上(含 1 亿)的省、市重点项目。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较多的项目。
3.预算抽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管理较混乱的
项目。
(三)一般抽查原则。
对于已备案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工程结算按不低于当年
备案项目数量 5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抽查结果的确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
成果文件及编制资料提交市财政局评审。在抽查评审阶段,除必
要的澄清及补充说明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补充资料。
(二)抽查审核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将初步抽查结果书面
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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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
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
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及相关
凭证等依据。
(三)抽查结果经确认后,市财政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
结论书面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在预算、结算抽查过程中,因补充资料而导致审核预
算超概算、审核结算超预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
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超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重新
调整送审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抽查考核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抽查结果的应用。
(一)结算抽查结果将作为最终工程结算的审定金额。
(二)备案抽查情况将作为评定项目建设单位工作管理水平
高低及安排基建年度预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抽查结
果进行完善和整改。
(三)市财政局根据抽查情况,适时将备案、抽查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并抄送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纪委
监委及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
依规依纪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
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市财政局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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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审核金额以经市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总概算额度 1 亿元以
上(含 1 亿元)的建设项目]以及“若市财政局对该工程结算备
案实施抽查的,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以经市财政局抽查结果为准”
(总概算额度 1 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等相关表述。
(二)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编审中介机构有违反职业操守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概算、总
概算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市财
政局审核或审批;预算、变更预算、总概算 1 亿元以下项目结算
未经市财政局备案的,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含补充资
料)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报送,暂缓或停止拨付工
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对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工
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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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
算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
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2016〕49 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资金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
通知》(佛府办函〔2019〕419 号)同时废止。2019 年 12 月 1 日
前已报市财政局审核工程概算的项目,其工程预算、变更预算、
结算的审核方式仍按佛府办〔2016〕49 号文原有的相关规定执
行。新开展的市级统筹路网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我市此前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